法規名稱: 桃園縣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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