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招生廣告、招生簡章或報名表內容,應載明補習班全名、班址、科
別及課程內容、班數、招生人數、開課日期、上課時數及時間、修業期限
、入學資格、收費及退費規定。
前項招生廣告應載明核准立案之名稱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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