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工廠、商業之動力機具、生產原料與經營設備等發給遷移費及營業損失補
償金。未經合法登記者,得發給救濟金。
前項遷移費、補償金與救濟金之查估標準及辦法,由本府另定之。但中央
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