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與管理
機關簽訂認養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約定期間以二年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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