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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認養者應檢具申請書(如附表)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應與管理 機關簽訂認養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約定期間以二年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附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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