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者,依相關法律裁處之;相關法律未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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