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或停止使用公園。但經主管機 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活動違反公園設立目的。 二、舉辦私人祭典活動、宴客或其他足以影響環境安寧之活動。 三、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使用公園或其設施,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之 規定,情節重大者。 四、活動性質有損害公園設施或植栽之虞。 五、與原申請用途不符者。 六、違反法令規定。 七、因天然災害或其他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