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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13條
各級移交人員或代辦移交人員辦理移交時,未在本機關及其他機關擔任有 給職者,其辦理移交期間得報經核准後,按原支薪級支給薪給,款在本機 關人事費項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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