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公園內集會、展覽(售)、演說、表演或為其他活動者,應填具申請書 ,記明用途及時間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並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後始 得使用。但供公益使用者得免收使用規費。如有損壞公園及景觀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公園場地使用之申請書格式、收費基準及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由管理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