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後,申請設置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攝錄影音資料
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其調閱及複製並應詳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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