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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監視錄影系統設置後,申請設置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攝錄影音資料 應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於二十日,其調閱及複製並應詳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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