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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市監視錄影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設置機關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經本府警察局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 正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或命自行拆除監視錄影系統設備,屆期未拆除者 ,逕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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