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之雙方當事人,其應處罰金
額之計算,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徵及計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