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成績考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學生成績考查時,因公、喪、婚、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
  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缺可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
  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婚、喪、分娩、病、事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缺考者,其成
      績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並加缺考者,其成績如為六十分或未滿六十分,依實得分數
      計算。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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