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申評會會議進行審議。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暫停評議者外,自收受申 訴書之次日起,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 。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