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申評會會議進行審議。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暫停評議者外,自收受申
  訴書之次日起,應於六十日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
  。但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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