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督察長。 五、科長。 六、室、中心主任。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 人員出席或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