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互助費之籌措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半年補助互助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半年繳納互助費新臺幣一百元。
  前項政府補助部分,由本府編列預算撥交互助費,互助人負擔部分,由
  參加互助機關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十日前解繳互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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