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家長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幼兒園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擔任,辦理
  日常會務及聯絡事宜。
  幼兒園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
  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諮詢,協助幼兒園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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