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擔任,辦理 日常會務及聯絡事宜。 幼兒園家長會得聘顧問,由會長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 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諮詢,協助幼兒園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