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於道路認養期間,依法仍有維護管理道路之權責。如管理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無條件終止認養契約。終止後,認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賠 )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管理機關於認養路段辦理人行道鋪面改善、更新或設置街道家具、燈具、 植栽更新及相關附屬設施需要時,認養人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