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人行道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於道路認養期間,依法仍有維護管理道路之權責。如管理機關認
有必要時,得無條件終止認養契約。終止後,認養人不得請求任何補(賠
)償或主張任何權利。
管理機關於認養路段辦理人行道鋪面改善、更新或設置街道家具、燈具、
植栽更新及相關附屬設施需要時,認養人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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