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挖單位應於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後三十日內將竣工圖檔及相關證明文件利
用公共管線道路資訊系統向本府申請結案;本府受理後應於五日內通知申
挖單位訂期辦理會勘查驗,並應於會勘及書面查驗合格後三個月內完成修
復,如須展延應申請核准。
結案應附竣工圖檔及相關文件資料規定,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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