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之銷存,應設置專冊按日登記各項
  票券原存、領用、銷售及現存數量,造具實銷票券張數及其起訖字軌號
  碼,並按月填具票券銷存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稽徵機關稽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