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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之銷存,應設置專冊按日登記各項 票券原存、領用、銷售及現存數量,造具實銷票券張數及其起訖字軌號 碼,並按月填具票券銷存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稽徵機關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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