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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市有財產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經依規定報廢、出售或移轉他人者 ,管理機關應註銷其產籍,並辦理異動登記;其涉及爭訟者,應於裁判 確定後依裁判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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