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經依規定報廢、出售或移轉他人者
  ,管理機關應註銷其產籍,並辦理異動登記;其涉及爭訟者,應於裁判
  確定後依裁判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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