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期滿後三十日內將捐款人姓名、勸募所得數額與收支 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勸募所得財物如需轉由受贈單位使用,應詳列清冊移交,並檢附移交憑 證報主管機關備查。 勸募所得價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其收支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應依政府會計制度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