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勸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期滿後三十日內將捐款人姓名、勸募所得數額與收支
  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勸募所得財物如需轉由受贈單位使用,應詳列清冊移交,並檢附移交憑
  證報主管機關備查。
  勸募所得價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者,其收支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應依政府會計制度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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