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暨機構安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安置費之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以中央主計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的二點二倍為上限。
  二、少年以中央主計機關前一年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的二點五倍為上限。
  三、寄養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如為發展遲緩兒童或輕度身心障礙者,寄養
      安置費提高為一般寄養安置費用的一點一倍。
  四、寄養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如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寄養安置費提高為一
      般寄養安置費用的一點二倍。
  五、寄養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如為重度或多重身心障礙者,寄養安置費提
      高為一般寄養安置費用的一點四倍。
  六、親屬寄養者,如與安置兒童及少年為互負撫養義務者,本府不予支
      付寄養費用;不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依本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給
      予安置費用。
  前項寄養安置費用包括生活費、服裝費、衛生保健及教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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