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提案被否決後,除提請復議外,在同一會期,不得再行提出。
  經決議擱置之提案,在同一會期內未抽出者,視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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