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設縣、市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縣、市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
  三、局、科長。
  四、室主任、副主任。
  五、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稅捐稽徵處處長。
  前項會議由縣、市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市長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縣、市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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