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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議長、副議長之辭職,應以書面向大會提出,於辭職書提出會議報告時 生效。 前項辭職在休會時,得視事實需要召集臨時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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