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畸零地使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受理調處畸零地合併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通
  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調處,調處之程序如左
  :
  一、審查合併土地之位置、形狀及申請人所規劃合併土地最小面積、寬
      度及深度,必要時並酌予調整。
  二、查估合併土地附近之買賣市價,徵詢參與調處人之意見,並由各土
      地所有權人協商合併建築或公開議價,互為買賣或合併建築。
  三、調處時,雙方意見不一致或一方缺席經再次通知不到者,視為調處
      一次不成立。
  縣市政府於調處二次不成立後一年內不再受理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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