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所收容之遊民其食、衣、住、傷病就醫及死亡殮葬費用,比照臺灣 省立彰化仁愛之家院民規定辦理,並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公私立醫療、收容救助機構辦理第六條、第七條業務所需費用,由當地 縣(市)主管機關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