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36
人,瀏覽人次:
96186671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或就業者,應在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憑離營證件及保留底缺 或工作證明書辦理申請手續。逾期概不受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