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之軍人,志願復職或就業者,應在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憑離營證件及保留底缺
  或工作證明書辦理申請手續。逾期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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