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條文關聯

  使用公立、私立公墓、殯儀館、火化場、納骨堂(塔)之各項設施者,
  應於使用前檢具有關證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如有損壞應負回復原狀
  或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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