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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大同之家院民(童)收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就養苑舍:本家分為安老、育幼二組,兒童居住於育幼組宿舍,老人居 住於安老組宿舍,並區分為公費、自費、養護舍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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