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鄉鎮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1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五至十一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選舉產生之。委員
  中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委員會,對內綜理業務;置總幹事一
  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過半數同意後聘任之。總幹事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委員會事務,並對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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