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縣庫支票之受款人,得將縣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或存帳。受款人為政
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收受之款項,應依法存入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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