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資訊休閒業負責
  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
  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實施第一項之檢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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