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資訊休閒業負責 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 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實施第一項之檢查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