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故處理,應由
  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並妥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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