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
    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
    設備。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