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輸送或貯存設備,指下列設備: 一、廢(污)水收集、貯存、處理或排放之單元、桶槽、泵浦、閥門、管 線及溝渠。 二、輸送或貯存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油品、藥劑、廢棄物之 設備。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疏漏,包含溢流、滲漏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