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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之一
門牌編釘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廢止之: 一、法規變更。 二、建築物滅失。 三、已編釘門牌之違章建築,不符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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