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經暫停交易 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於 下列各款事實發生當日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中心申請 恢復交易者,本中心得公告恢復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 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上櫃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依限辦理申請恢復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者, 本中心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