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該 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上櫃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 ,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