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寬度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之淨寬,依行人之流量規定如左表,如因地形或其他
  限制,最少寬度得酌予放低,惟不得少於一.二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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