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膠凝沉澱池應用依左列規定: 一、原水濁度之最高值以不超過每公升三千毫克為原則,超過者應預先 處理。 二、各池之處理水量應儘量維持一定。 三、溢流率依原水水質膠凝效果而定,濁度處理,應不超過每天六十公 尺;軟化處理,應不超過每天一百公尺。 四、濁度處理時原水在高速膠凝沉澱池之滯留時間應在一.五小時以上 ;為軟化處理,應在一小時以上。 五、池數之決定應考慮清除或故障時不影響淨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