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高速膠凝沉澱池應用依左列規定:
  一、原水濁度之最高值以不超過每公升三千毫克為原則,超過者應預先
      處理。
  二、各池之處理水量應儘量維持一定。
  三、溢流率依原水水質膠凝效果而定,濁度處理,應不超過每天六十公
      尺;軟化處理,應不超過每天一百公尺。
  四、濁度處理時原水在高速膠凝沉澱池之滯留時間應在一.五小時以上
      ;為軟化處理,應在一小時以上。
  五、池數之決定應考慮清除或故障時不影響淨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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