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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二條(復審有理由及無理由應為之決定)
復審有理由者,應為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復審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復審為無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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