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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規定如左: 一、人行陸橋上方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不得小於二.四公尺。 二、人行陸橋下之垂直淨空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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