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
  人行陸橋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規定如左:
  一、人行陸橋上方及地下道之垂直淨空,不得小於二.四公尺。
  二、人行陸橋下之垂直淨空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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