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高速膠凝沉澱池之一般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池面應具有堰或孔口之出水槽,使原水在池內均勻分布。
  二、高速沉澱池應設有連續或自動操作之排泥設備。排泥管之徑應大於
      八0公厘,所排污泥應有適當設備使其濃化,若污泥濃度在百分之
      三以上時,其耗水量不得超過總處理水量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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