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管理局行車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自動區間因故障或其他事由,致進站號誌機或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時,
  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複線運轉區間:
    (一)進站號誌機不能使用時,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變更閉塞方式。
    (二)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時,經確認出發號誌機所防護之區間內,
          有關轉轍器開通方向正確,並能依表示燈確認該區有無列車或
          車輛時,不變更閉塞方式;不能依表示燈確認出發號誌機所防
          護之閉塞區間內有無列車或車輛時,應變更閉塞方式。
    (三)同一進路設有二具出發號誌機之站,第一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
          時,不變更閉塞方式,第二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時,依前目規
          定辦理。
  二、單線及雙單線運轉區間:
    (一)進站號誌機不能使用時,除另有規定外,不變更閉塞方式。
    (二)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時,應變更閉塞方式。但同一進路上設有
          二具出發號誌機之站,第一出發號誌機不能使用,第二出發號
          誌機仍能使用時,不變更閉塞方式。
    (三)變單線區間一線出發或閉塞號誌機故障不能使用時,應用未故
          障之一線依單線原定常用閉塞方式行車。但在運轉上須使用故
          障之一線行車時,應改為複線運轉,並對號誌機故障之一線施
          行通信式行車,未故障之一線施行複線自動閉塞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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