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快濾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快濾池處理之原水應經過當之初步處理,包括膠凝沉澱。
  二、快濾池以重力式為準。
  三、濾速應以每天一百公尺至二百公尺為準。
  四、快濾池之操作水頭以二.五公尺為準。
  五、池數應為二池以上,並視需要設置備用池。
  六、反洗速度應依所使用濾料之粗細、比重及溫度而定,或依實驗求
      得。如使用一般濾砂,而其有效粒徑在0.四五公厘至0.五公厘
      之間時,其反洗速度應在每天一千公尺至一千五百公尺之間。
  七、表面洗,可使用轉動式或固定式,其所需水量及水壓如左:
  (一)迴轉式:濾池每平方公尺流量每日三十立方公尺至五十立方公尺
        ,水頭五十公尺至六十公尺。
  (二)固定式:濾池每平方公尺流量每日二百立方公尺至三百立方公尺
        ,水頭十公尺至十五公尺。
        有表面先時,反洗之速度可以減低。
  八、反洗及表面洗,均應使用清水,其採用抽水機或洗砂水池供應
      ,應視處理廠之配置及其建設費與維持費比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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