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