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
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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