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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 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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