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慢濾池設計原則如左:
  一、使用為地面水者,其原水之濁度經常低於每公升二十毫克,最高以
      不超過每公升五十毫克為原則。使用地下水者,其鐵錳含量應在每
      公升二毫克以下。
  二、地面水偶有較高濁度,應採用初步處理。
  三、原水有相當之污染現象或色度高時,不宜使用慢濾池。
  四、濾速應不超過每日五公尺為準,但原水水質特別良好,或有特別之
      濾前處理時,得提高至每日八公尺。
  五、慢濾池應有一公尺上之操作水頭。
  六、慢濾池應有適當之備用池,池總數應在二池以上,使在進行割砂補
      砂等工作時,其他各濾池均能維持在正常濾速下操作。
  七、濾池之池數配置、總面積以及各池之長寬比,應比照第一百三十五
      條規定做經濟比較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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