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清水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清水池之有效容量應依淨水廠之操作方式決定,一般約為設計處理
      水量之一小時容量。
  二、有效水深,以四公尺以下為度。
  三、最高水位應保持與濾池間必要之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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