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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65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三十八條
清水池設計原則依左列規定: 一、清水池之有效容量應依淨水廠之操作方式決定,一般約為設計處理 水量之一小時容量。 二、有效水深,以四公尺以下為度。 三、最高水位應保持與濾池間必要之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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