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證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地區公證人公會之主管機關為該公會所在地之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
的事業,應受所屬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指導、監督。
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之主管機關為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
業應受司法院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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